2007年8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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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的法律责任
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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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家要求严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那么,哄抬物价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老百姓碰到价格违法的情况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哄抬物价和一般的商品涨价有着很大差别,哄抬物价的四个显著特点是: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二是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也就是生产成本和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涨价了;三是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些领域带头涨价的;四是囤积居奇,致使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
  也就是说,造谣惑众、牟取暴利、率先涨价、囤积居奇的行为,都在重点打击的范围之内。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碰到价格违法要依法维权
  消费者如碰到哄抬物价、致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况,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物价部门将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几年前,上海游客一行9人在无锡灵山景区被“黄牛”强行拉入一饭店就餐,客人除了点一条“白鱼”(实际半条)、一罐鸡骨汤外,仅点了几个蔬菜,结账时饭店要价570元。无锡市滨湖区物价检查所调查发现,该饭店部分商品没有实行明码标价,经教育,该饭店负责人表示愿意退还消费者500元。
  而在一次春节市场检查中,物价部门发现无锡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惠山店销售的商品不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有使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签、以及部分降价销售的商品不按规定标明原价、现价、降价时限及降价原因等价格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无锡物价部门给予超市责令改正,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成都,物价部门表示,一旦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串通合谋涨价等行为,最高将予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

  刑律打击哄抬物价行为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应该动用刑律来打击哄抬物价、操纵市场的行为。法律专家表示,根据《价格法》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同时,该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不法经营者捏造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不但要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还将依法对消费者承担返还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即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散布虚假信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林风)